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原北京法院副庭长,有着10多年法官经验,主攻互联网诉讼业务的白小莉律师,结合法官如何采信电子证据的思路,总结在诉讼、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在诉讼之前电子证据取证、举证及质证的方法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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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诉讼都离不开证据,而证据本来就是稀有资源,因此规范证据活动极端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