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竞业限制】履行保密义务,就能获得公司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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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听18005、【竞业限制】履行保密义务,就能获得公司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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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来到崔庆忠法律课堂四十讲。我是崔庆忠。


如果你作为员工,你的工作性质又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你认为该如何正确保守商业秘密,又怎样获得公司经济补偿金呢?


这个知识点,也还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来源于保护商业秘密。


今天的课,分为三个部分:

一、商业秘密;

二、竞业限制;

三、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下面,我先带你学习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的两项规定。这也是我要讲的第一部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讲到这里,你可能要问了,那为公司保密,就只能是尽义务而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了吗?


商业秘密,虽然是法定义务。但现行的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但你要清楚的一点是。支付保密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自愿行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也必须承担法定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中,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是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


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义务,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不仅仅限于劳动者。


按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规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到这里,你对商业秘密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这是要讲的第2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


二,竞业限制


1,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你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为公司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竞业限制义务

说了半天,那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呢?说白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你收到补偿金必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到底具体限制的什么呢:

1)是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

2)是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两年内,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前提,你还必须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我就讲第3个问题,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点。


三,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在审判实践中,两者有区别

1)法律程序不同: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俗话说的,“先裁后审”。侵犯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两者遵照的法律程序不同。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要求不同:在诉讼中,两者属于不同案由的纠纷,一个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个属于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要求也有所不同。


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只要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同业经营行为,劳动者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泄密的事实。


在现实情形中,竞业限制纠纷取证举证相对容易,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取证举证相对难度大。


2,对待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一些注意事项:


(1)企业不用和所有人都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限制约束劳动者,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这是不懂得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而出现的不正确的行为。


职场中,甚至,有的把全体员工作为竞业限制人员,与全体人员都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这种做法存在比较大的弊端。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员工不辞而别擅自离职现象,或者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往往忽略了同时去解除竞业限制条款。这就会造成:如果员工按竞业限制条款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要付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代价。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的HR要懂得:不是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竞业限制以经济补偿金为前提,而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不以支付补偿金为前提。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里可以不约定保密费用。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比竞业限制的要广泛,劳动者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负有保密义务。比起用人单位大范围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还是改为签订保密协议比较好,避免了竞业限制条款所带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2)竞业限制人员不能故意销毁、变更接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卡

在职场中,存在竞业限制人员,在离开单位后采取销毁、变更工资卡的行为;使原用人单位,无法将经济补偿金打入工资银行卡。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理过一起这类的案件,案情如下:


李先生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任销售总监。工作五年后,李先生申请离职。2017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在合同终止后1年的竞业限制期间。


在李先生离职后次月起,商贸公司多次坚持向李先生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均因收款账户异常,未能成功转账。商贸公司也在某文具公司网站发现了李先生作为文具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的信息。


数月之后,商贸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5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注销账户、躲避接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观意愿明显。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并不影响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即李先生仍应遵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文具企业确实与商贸公司在文具销售等领域存有竞争关系。因此,商贸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离职后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判令李先生应依法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85万余元。


现实中,还有竞业限制人员隐瞒事实,骗取经济补偿金,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的真实案例,我就不再列举了。


今天课,还是用一句话总结:保守商业秘密属于法定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为公司保守秘密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要注意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与风险。


下一节课的课程是“关于加班与加班费,你清楚吗?“


期待我们下一节课,再见!

用户评论
  • 听友201463174

    就那么几秒钟

    个人发展课堂 回复 @听友201463174: 购买后,可以听完整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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