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招标程序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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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程序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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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发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如果超出法定限定时间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上述法规中关于签约时间的规定旨在敦促招标人及中标人尽快签订合同,当事人仅违反了时间上的规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故此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超过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时间,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必须与中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否则将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性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仍应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执行。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户评论
  • pinky_4q

    老师,请教下,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以经过招投标的总包合同为准, 但备案的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的。例如备案的合同包括消防的内容在内,实际履行的经过招投标的总包合同是没有包括消防在内,由甲方专业分包的。这种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

  • 踏雪寻梅0315

    清晰明了

  • 季节_lt

    干净利落

  • 听友398789217

    有字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