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虽然一审合议庭有询问过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其中的签字和捺印属实。
案件来源
《钱兆华、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608号】
争议焦点
在法庭询问了当事人是否鉴定,但在未释明不申请鉴定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认定证据真实?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案涉《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是否属实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庭审中,钱兆华、薛伟、邵桂娥均主张其从未签署过案涉《保证担保合同》,而作为主债务人的康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艳亦确认,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的。可见,《保证担保合同》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虽然一审合议庭有询问过薛伟、邵桂娥、钱兆华是否申请鉴定,但在未进一步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的签字和捺印属实,不妥。现薛伟、邵桂娥、钱兆华在二审中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保证担保合同》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薛伟、邵桂娥、钱兆华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处理结果有可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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