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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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朗读

节目(132)

切换顺序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第五章 民事权力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第四节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十四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第十二条【效力范围】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第十条【法律适用】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 【诚信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五条 【自愿原则】第四条 【平等原则】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条【调整范围】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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