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属豫州雒西地。西周属周南地,为召伯听讼之所。春秋归晋,亦曾为毛国地。战国为韩宜阳邑。韩景侯由宜阳迁都阳翟之后,在宜阳建县。
秦庄襄王元年(前249),灭东周(今巩县孝义镇西)设三川郡,其辖境大致为灵宝以东,中牟以西,黄河以南及北汝河上游地区,宜阳属之。
西汉承秦制仍设郡、县两级。汉王二年(前205年)改三川郡为河南郡,隶属不变。汉武帝为加强对郡国的控制,分全国为13州,其中京师地方称司隶校尉州,宜阳属之。元鼎四年(前113年),割河南、南阳二郡西境,置弘农郡,郡治灵宝,辖11个县,宜阳属之。
东汉实行州、郡、县三级,宜阳属司隶校尉州弘农郡。
三国时,宜阳在魏国境,仍属弘农郡。
东晋十六国时,分裂割据,政权更迭频繁,宜阳历属汉,前赵、后赵及后秦等。
南北朝仍以州、郡、县相称,南朝宋,宜阳仍属弘农郡。北朝魏,宜阳属河南郡(齐、梁、陈时期,宜阳属北朝)。北魏孝昌初(525年),置宜阳郡,辖宜阳、新安(今渑池境)、东亭(今嵩县境)三县。北魏孝武帝永熙三年(534年),魏分东、西,宜阳县归属无常。东魏,置金门郡,兼置阳州。天平四年(537年),废金门郡,置宜阳郡,辖宜阳、南渑池、金门三县。另设甘棠县,属新安郡。西魏文帝时(535年~551年),阳州下辖宜阳郡,郡治洛宁,又于今洛宁境分置北宜阳县,治黄卢城,属宜阳郡。废帝二年(553年),改北宜阳县为熊耳县,隋义宁二年(618年)改为永宁县。北周明帝(559年~560年)曾于一合坞置宜阳县。旋废,置熊州,属宜阳郡,继又更熊州为昌洛县。
隋代开皇初,废宜阳郡为县,归属河南郡。开皇十八年(598年),将宜阳县改为洛水县,仁寿四年(604年),改甘棠为寿安(今河下一带),并于大业元年(605年)初,废洛水、熊州入宜阳县。又于大业四年(608年)增设兴泰县(今赵保,隋末废)。义宁元年(617年),移寿安于九曲。宜阳、寿安、兴泰三县(均为宜阳境)同属河南郡(兴泰曾一度属襄城郡)。义宁二年(618年)复置宜阳郡,领宜阳、渑池、永宁三县,并改宜阳郡为熊州。
元代福昌、寿安合并,再称宜阳县。
明、清、中华民国沿袭元制。
1947年以洛河为界分宜南、宜北两县。
1949年合并为宜阳县,隶属洛阳专员公署,
1986年4月归属洛阳市。
老年人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机构养老等。其中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主要的方式,土地养老主要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在经济供养上,家庭养老是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过程。
土地养老”模式,由农村居民与政府签署自愿有偿退出土地协议,在考虑未来土地增值因素后确定补偿资金,由政府分期支付,农村居民在世期间土地仍然归其使用,去世后由政府收回,既让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也可以通过回收的土地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资金,形成闭环。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机构养老: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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