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原文

韩非是韩非子还是韩非
3个回答2023-02-08 04:51
韩非和韩非子都是指同一个人。韩非才是本名。后面加上一个“子”是表示对人的尊称。就如“孔子”原名孔丘。
韩非子和韩非是一个人吗
1个回答2022-07-27 19:10
是,韩非子是对韩非的尊称,就像称孔丘为孔子一样。还有称朱熹为朱子一样,子是对非常有学问的人的尊称。
韩非和韩非子是同一人吗?
4个回答2022-10-05 02:27
韩非是他的人名 加上子是对他的敬称 就像老子 孔子中的子一样
韩非子和韩非是不是同一个人
1个回答2023-04-11 01:56
韩非子和韩非是同一个人。子只是现在人家给古代人的一个尊敬的称谓。就比如孔丘,因为他的所作的贡献非常大,为了表示对他的尊敬,就叫孔子。
韩非为什么叫韩非子?
3个回答2022-10-29 14:44
韩非原叫韩子,后来,韩愈的名气压过了韩非,此时在姓后加子仍为习惯,故叫韩愈为韩子,就像王安石叫王子一样,便叫韩非为韩非子,没有理由迁就名气小的,当然迁就名气大的,韩愈为韩子,韩非为韩非子。
韩非是韩非子的作者是什么意思
1个回答2023-12-13 05:29
您好,《韩非子》是一本书,韩非是这本书的作者,韩非,尊称韩非子或韩子,韩王歇之子,荀子的学生。周赧王三十五年(前280年)生于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卒于秦王嬴政十四年(前233年)。是战国末期韩国国君之子,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作为客居秦国的法家代表人物,备受嬴政赏识,但遭到李斯等人的嫉妒,最终被下狱毒死。他被誉为得老子精髓最多的二人之一(另一人为庄周)。著有《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十余万字。里面的文章,风格严峻峭刻,干脆犀利,里面保存了丰富的寓言故事,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霸道思想。主张君主集权,提出重赏罚,重农战,反对儒、墨“法先王”(效法古代君王对国家的管理),主张变法改革。
韩非是谁?
1个回答2022-09-19 07:50
战国时法家代表人物,著有《韩非子》。
韩非子说林上故事是成语什么来历
1个回答2024-01-29 19:45
鲁丹多次劝说中山国的国君,而中山君不接受,鲁丹于是分送五十金给中山君左右的人。他再拜见中山君时,还没说话,中山君就赐给他酒食。鲁丹出来,不返回住处,就离开了中山国。为他驾车的人问:“一见面,国君就开始欣赏我们,为什么要离开呢?”鲁丹说:“因为别人的话而对我好,也一定会因为别人的话而治我罪。”鲁丹还未走出国境,中山国的公子就中伤他说:“鲁丹是为赵国刺探中山国的情报的。”中山国国君就下令搜捕他,治他的罪。
韩非子的典故
1个回答2024-01-20 17:38
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县帜甚高,著然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闾长者杨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则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而往沽,而狗迓而龁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

夫国亦有狗。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胁,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

揭示:

社会环境有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例如:某地盛产煤,有商人欲投资,但附近有坏人团伙干扰,故商人下不了决心,最后只得作罢。
什么是“组成计税价格”
1个回答2024-09-04 06:28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适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额。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按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可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 二、复合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消费税额=应税(移送使用、加工收回、进口)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通知》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如何确定,给税收征纳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实践工作中,分别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发生变化,即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第二种观点,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即: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第三种观点是,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沿用《条例》原有的计算方法不变,而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在成本利润率未重新计算以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不应加入定额消费税。与之相对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由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润率,则应该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考虑加入消费税定额税。 笔者不支持上述两种观点。首先,认为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而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在复合计税方式下,从量计征消费税定额税的计算结果是应纳消费税额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消费税是价内税,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其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已包含有消费税定额税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设计容易使用人误解税负的增长会减少当期利润,即在价格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税负增加会使用利润减少相应的份额。但消费税归属于流转税类,作为价内税的同时也是间接税,间接税的一大特征就是可以转嫁税负,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价格是变化的因素,可以根据税负的增长变化随时通过调节价格因素来转嫁税收负担,从理论上说,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税而不是企业。因此,只能是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定额税,而不能认为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已包含消费税定额税。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费税价内税的设计原理。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理应包含征收的全部的消费税额,而不仅是从价定率征收的部分。二是有利于增强消费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入应征的消费税定额税,使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时税基扩大,。三是统一了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口径。国家采取的惩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