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家庭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一般是由一个家族所遗传下来的教育规范后代子孙的准则.也叫家法.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是指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一个家庭有一个家庭的规矩,这个规矩就相当于国家的法律. 指家庭的规矩,做任何事都要懂得讲规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如果手机超过半个小时必须要写一篇检讨,如果作业没有完成必须要罚30元钱。
“教”,殷商甲骨文中初作从攴,爻声。形旁攴为手持器械施教形,表示手持鞭子、棍杖,表示教的本义与施教有关。声旁爻像器物交织形,于教字表音,爻与教并为宵部。“教”的本源之意表现为:儿童在鞭挞之下,学习算术。
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这也暗含着学识先知相对于蒙昧学生的权威引领,尊长可运用攴击对学生进行惩戒,规劝其改正行为。我国教育传统历来重视对学生礼教、学业和行为的规范:
针对“不合乎礼”的惩戒。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对“礼”的规范,除教导之外,教师最常用、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惩罚,对于不守礼仪规范者,《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小师》曰: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明会典》又曰:生员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禀膳不洁,并从纠举惩治。
针对“不勤于学”的惩戒。学有所成,勤修为要,元代国子监规定“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的行为将“并委正、录纠举”,并依据违犯次数不同予以不同责罚。清代《重订训学良规》云:每届朔望,经董输流到塾,将各生所读之书、所写之字、所识之方字,考其优劣。劣者请师戒责,优者分别奖给花红。
针对“不正其身”的惩戒。为人行事,律行为重,南宋《丽泽书院学规》九月规约曰:毋亲鄙事。指不能接触不好的事情如赌博、斗殴、酣饮酒肆。明代设立功过簿,记录学生表现今生徒有过不肯告于先生朋友求知改者,是自弃其身而甘于为恶者也。先生察出重责,书于改过簿内,以待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