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8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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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遭遇的事故。”第二十八条规定:“聋哑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