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确题主问题中“单位福利房”的产权归属。
(1)如果“单位福利房”产权在单位:
①职工(家属)只有“租住权”(一般都需要缴纳租金)。
②职工退休、离职或病故(题主所问的情况),一般单位有权收回“单位福利房”。
③如果职工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无房居住的,一般可与单位协商,继续租住“单位福利房”。
(2)如果“单位福利房”产权归个人:
①一般通过“房改”或其它方式,取得“单位福利房”产权的,该房即归个人所有。
②如果是夫妻婚后,取得该房产权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③如果是夫妻结婚前,一方已取得该房产权的,应认定为一方单独所有。
2、如果该“单位福利房”产权在单位,家属无权处置该房产(买卖、转租等)。
下面详细解答“单位福利房”产权在个人的情况:
(1)夫妻共同所有的:
①夫妻各享有50%的产权。
②一方去世后,其50%产权作为遗产分配(如有遗嘱,按遗嘱分配,不再多说),如无遗嘱,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开始法定继承。
③按照题主问题所描述的情况,即配偶、孩子、祖母“平分”病故一方的50%产权。
改嫁与否,并不影响已取得的“遗产”。
④也就是说,此种情况,该房产,丧偶一方占66.17%的产权、孩子与祖母各占16.17%。
(2)夫妻一方所有:
①一方单独享有100%的产权。
②当其去世后,其100%产权作为遗产分配(如有遗嘱,按遗嘱分配,不再多说),如无遗嘱,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开始法定继承。
③即配偶、孩子、祖母“平分”病故一方的100%产权,改嫁与否,并不影响已取得的“遗产”。
④此种情况,该房产,丧偶一方、孩子、祖母各占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