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7日,抢生二孩的浙江“单独”夫妻(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陈杨国、徐姗姗的代理律师吴有水收到浙江省高院的开庭传票,通知其将于3月23日开庭再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因其判决结果对全国广大“抢生”家庭都具有参考意义。
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
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正好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计生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
他们在浙江计生条例修改前,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都被判败诉,
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主要是,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随后他们又申诉到浙江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