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翻越围墙受伤后,学校是需要担负一定责任的。
首先学校对在校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学生私自翻墙摔伤,应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违反学校规定,自己要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还有同伴在明知翻墙违反校规而且存在危险仍然协助,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都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了;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