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个例子。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有帮到你
编辑同志:我的孩子小东是某校初一学生。前几天上数学课时,教师李某提问小东,小东由于思想开小差没听清问题,李某便讥笑小东“听不懂人话”、是“老外”、“脑瓜注水了”。小东大声顶了一句:“老师您别侮辱人。”李某一听越发恼怒,指责小东“总是拖全班后腿”,讥讽他“智商比猪还低”、“简直就是 *** ”等等。受到侮辱的小东哭着离开了教室,后来说什么也不想回学校上课。请问,教师李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东的名誉权?吴 娜
吴娜读者:教师李某当众羞辱小东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民法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来信所述,教师李某羞辱学生的行为,显然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此外,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的规定,侵犯了受害学生小东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某用具有人身侮辱性的语言,当着多数学生的面极力贬低小东的人格,给小东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致使其不愿去学校上课,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小东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周岁小孩不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教育,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可以强制拘传,就是直接将传唤人开车接到派出所。
如果不十分过份,打发走就行了,实在过份,就警告要报警,还不行就真报警,如何处理让警察来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应当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式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释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定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般的盗窃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盗窃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盗窃铁路设施、装置、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到法定年龄责任的条款有: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