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比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
董晴表示,具体而言,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法院、检察院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在学校配置兼职“法治副校长”等活动;学校举办法治讲座、座谈会,组织学生走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走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活动。
“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和条件,根据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鼓励学生在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求助于学校和有关部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董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