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13时30许,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辆正在执行接送危急病人任务的救护车在接到病人后返程时,行经省道210线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往那丽镇方向的路上,遇前方一辆白色小轿车阻碍,由于乡镇道路较窄,弯道多,车流量大,救护车无法进行超车。
在救护车多次鸣笛和喊话的情况下,前方白色小轿车仍未作出任何减速避让的动作,且多次驶出道路中间,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据医生介绍,当时救护车上的孕妇已经休克。
交警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处20元至200元罚款,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遇到消防车、救护车或者正在执勤的警车时,需要避让:
第一,“闯红灯”避让。红灯情况下,与特种车辆同车道的前车,可以在保证行人安全的前提下,驶过停止线靠右侧停车让行特种车辆。
第二,变道避让。交通拥堵,要变道让行,可以根据情况打转向灯各自分别向两边靠,让出中间位置给特种车辆。
第三,靠边避让。同路段只有一条车道,后方有特种车辆同向行驶,前车应加速通过;条件许可则应及时靠边停车让行。
第四,提前避让。听到警报声,提前几十米或上百米让行。
第五,非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非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如车辆故障、车内成员突发急病、产妇生产、考生赶考等特殊情况可以向交警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