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件!急!!!

2024-01-30 20:30

我女儿(3周岁)于07年5月9日在上幼儿园期间,与小朋友玩转椅时,被园长的女儿(私立幼儿园)从转椅上推掉到水泥地上,导致左门牙松动、掉瓷(后来,我送女儿去医院,经医生检查得出的结果)。现在,这颗牙齿已经颜色发黑。经医生证实,这颗牙的牙根和神经损伤,牙髓坏死,导致牙齿变色。以后这颗牙会发生牙质疏松,逐渐掉渣。目前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只能等孩子退乳牙。我现在非常痛苦,只要一看到女儿的这颗小黑牙就伤心。请问,象我女儿这种情况,算不算伤残?幼儿园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请大家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2024-01-30 23:02
首先,我同意楼上的意见。即你女儿的情况,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乳牙退掉就没问题了。当然,去医院的治疗费幼儿园及园长肯定是要承担的。
其次,这个事件还涉及到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即经过这个事件三岁孩子是否受到了惊吓而造成一些后果,从而使您和爱人受到精神损害。你有权要求幼儿园及园长向你们赔礼道歉,还可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对于后者,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要求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我无法知道事发之后出现了哪些情况,所以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尚不得而知。当然,在与幼儿园及园长交涉此事的时候还是可以提出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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