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 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比较多。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少, 加上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 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 执行股权是个难点:
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冻结股权应该向股权所在公司还是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冻结手续, 亦或是向两个单位都要送达冻结手续。 由于冻结规则不明确, 实践中做法不一,尤其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协助单位送达冻结手续时, 如何确定冻结先后顺序,
存在很大争议。
二是评估难。由于公司和被这些股东拒不配合, 或者股权所在公司本身缺乏评估所需的有关材料, 导致实践中大量被冻结股权因未能评估而无法进行处置, 造成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三是反规避执行难。 股权被冻结后, 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 会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 或者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恶意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 比如,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03:42.600] 房屋等低价转让,使公司成为空壳,股权价值大幅贬损。 在交付股权案件中,公司恶意进行增资, 大幅降低交付股权的比例,使债权人受让股权后丧失控股地位。
对于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人民法院尚无有效的反制措施。为统一这些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权益, 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本规定。
本专辑是最高法院执行局就上述规定的解读,即本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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