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是什么,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
二、 如何理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
三、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是什么?
四、私募基金是否同时需要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
五、基金受托人和管理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吗?
“私募基金:厘清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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