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合资”买房,离婚时女方持公证书闹上法庭,法庭不支持?

婚前“合资”买房,离婚时女方持公证书闹上法庭,法庭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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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男女朋友关系确立后,两个人的关系发展到如胶似漆阶段,基本上会想要独享两人世界感受“家”的味道。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恋爱期间,大都会提出共同买房以兑现“双宿双飞”的爱情誓言。然而,婚前买房许多事情无法预料,一起和果儿来看看一则案例——



  小张和小于两人经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于要求小张返还婚前购房出资30%即12万元和婚后对楼房还贷共计63万元的一半,并提交公证处出具的载有“男女方分别对财产楼房出资70%和30%”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但小张称,当初为了与小于结婚随意写的出资比例,实际小于对婚前购房没有出资。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自合法权益均可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受到损失。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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